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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和《德州市市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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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05]25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和《德州市市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德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和《德州市市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德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他们在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法定的就业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在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在县(市、区)注册登记、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德州市区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市直或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其他县(市)的,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或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应到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应在获得合法报酬的当月进行登记参保。登记参保时,须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其中有营业执照和雇员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招聘职工登记表》和《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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