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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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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产品管理,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
  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业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农业机械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产品鉴定、质量调查、质量投诉的检验工作。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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