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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七条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管理费、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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