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市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公积金中心)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具体承办个人缴存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事务。 第四条 个人缴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