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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
 

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两类人员:
  (一)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本市区、县住房公积金运用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公积金中心)受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具体承办个人缴存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事务。
  第四条 个人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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