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焦作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焦作市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减轻地震对工程的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乡建设及工业和民用建筑等新建工程(包括扩建、改建、技术改造与震后重建工程)。 铁路、公路、水利、人防等专业建设工程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以地震动参数和烈度表述的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