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既尊重民间传统习俗,又有效防范安全事故,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作如下决定: 一、在本县行政辖区内继续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定品种。 1、农历除夕一天,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五、元宵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元旦、五一节、国庆节的7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原则上限定在私人场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①县城区和乡镇所在地的主干道上; ②国道、高速公路、铁路沿线; ③车站、码头、风景区、公园、电影院、商场、农贸市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老院等公共聚集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