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5]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总结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一、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方式适用纳税人的范围及条件 (一)纳税人能够按照国家的财务会计法规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设置账簿,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能根据合法有效的收支凭证进行记账和会计核算,并按照权则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及时完整核算销售收入和正确地归集成本费用,真实、完整、准确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成果;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对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亦应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仅发生有少量一般性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会计科目处理不当或计算有误,地税机关通过检查账目能够查清其真实收支情况的。 2.纳税人绝大多数财务收支项目账载完整,并可以通过提供的有效的会计核算凭证予以确认;其余的收支项目没有进行记账核算或账载不完整且不能提供完整有效的收支凭证,主管地税机关对这部分难以查实的收支项目金额可采取核定的办法,然后与能够查实的收支项目金额合并作为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征收所得税。 3.纳税人未按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将发生的各项间接性收入和费用进行合理分配后记入各有关明细科目,地税机关对其间接费用分摊的不合理的部分,可采取合理的分配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后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