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蠡湖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维护蠡湖风景区的正常秩序和良好的游览观光环境,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蠡湖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蠡湖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指蠡湖地区已建成开放的景观区域和经市政府同意纳入风景区管理的其他相关区域。 风景区的具体范围及其调整,由无锡市园林管理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三条 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无锡市园林管理局是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风景区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无锡市蠡湖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处),受风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风景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市公安、城管、市政、水利等部门以及滨湖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管理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