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有关市商贸局,南通市物资总会: 为加强全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和维护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各地意见制定了《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经营监督管理,依法规范煤炭经营秩序,促进煤炭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5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守《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经营,是指从事原煤及其洗选加工产品的批发、零售及民用型煤的加工经销等活动。 第四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遵循合理布局、减少环节、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方便用户、保障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指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全省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质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煤炭经营企业
第六条 国家实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制度。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经过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申请人符合审查条件,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第七条 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直接由省经贸委负责经营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由所在行政区域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集中报省经贸委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第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 1.符合省、市、县(市、区)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要求; 2.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煤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煤炭批发经营企业有不少于3000平方米、零售经营企业有不少于1500平方米的储煤场地和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设施,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质量检验设备;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民用型煤加工销售企业(含个体经营户): 1.符合城乡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