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成立分管局长为组长的核定征收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核定过程中要大力推行“阳光核定”,做到政策、标准、程序、结果“四公开”,提高核定征收工作公开度和透明度。 第二条:核定征收的范围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