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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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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2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贾学英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泰安市黄前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黄前水库及流域范围的水污染防治、水源保护、开发建设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及岱岳区政府应当将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逐步加大投入,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发展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防治水源污染,确保黄前水库水源水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的综合管理,组织、调度、协调、监督保护区水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工作。
  市黄前水库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由市水利、环保、公安、规划、国土、卫生、农业、林业、工商、岱岳区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并派驻工作人员到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工作。
  涉及泰山管委管理范围的,由泰山管委负责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保护区内的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乱开发、乱建设、乱倒垃圾、排放污水等破坏环境、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区划分
 
  第六条 黄前水库流域内的大津口、黄前、下港等乡镇行政区域为水源保护区,按以下规定分为一、二、三级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为黄前水库兴利水位线(209.00米)以下以及枢纽工程管理范围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外至向水坡范围以内的汇水范围。具体范围为:自大坝起东经芦山、杨山、东野坡、北山、麦黄山、长城岭、馍馍顶、窝角山等山头连线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为二级保护区以外的流域范围。
  第七条  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破坏水源林、护岸林等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库、河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等;
  (三)禁止在保护区内堆放、填埋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工业废弃物、垃圾、粪便等堆放、处置场所;
  (四)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有磷洗涤剂;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不得擅自进入保护区,确需进入和经过的,应事先征得水源保护管理办公室同意,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和应急措施;
  (六)小城镇、集中居住点、旅游项目和设施(包括景区景点、疗养、度假等项目,下同)应当建设垃圾和污水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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