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范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州省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回收经营单位)、销售下脚(废)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产废企业)、利用购入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用废企业)。 其中,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第三条 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但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 第四条 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回收经营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免税资格认定: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且有相应的仓储场地。 (三)按规定配备会计人员、设置账簿,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回收经营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免税资格应与总机构分别认定,异地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认定。 第五条 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经营单位要以书面形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备查: (一)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开户银行帐号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