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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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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1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地方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 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计会部门主管税收票证工作。自治区级、市级、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税收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单位(包括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贯彻实施;
  2.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使用的税收票证(印花税票除外)的印制及领发工作;
  3.组织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4.组织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5.负责全区地方税务系统的权限范围内的损失税收票证核销的审批工作。
  (二)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监督税收票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
  2.负责本市税收票证的用量计划和领发工作;
  3.负责本市的税收票证的核算及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工作;
  4.组织本市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5.组织本市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6.负责权限范围内损失税收票证的核销审批工作。
  (三)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县(市)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保证税收票证及时供应;
  2.指导和监督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正确填用税收票证和及时结报缴销税收票款;
  3.负责本级以及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管理人员和征收人员票证管理和填用的培训、考核工作;
  4.对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5.负责本县(市)税收票证的盘点工作;
  6.组织本级和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及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工作;
  7.组织本县(市)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四)地方税务机关票证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领发和保管工作,确保税收票证及时供应和安全存放;
  2.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正确填用票证;
  3.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税收票款结报缴销手续;
  4.对地方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结报缴销的票证进行严格的审核;
  5.负责本单位税收票证的盘点和核算工作及税收票证报表的编报。
  第五条 税收票证种类及其使用范围
  一、税收通用缴款书(包括六联通用缴款书和计算机通用缴款书)。税收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个人)向银行缴纳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缴款凭证。
  二、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地方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以及代征代售单位(人)代征税款后,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使用的专用缴款书。汇总缴款时,用本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由各地自定。
  三、税收通用完税证(包括大、小额通用完税证和计算机通用完税证)。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人)自收现金税款时使用的一种通用收款凭证。
  四、税收定额完税证(包括定额完税证、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征收临时性经营和车船使用税 (摩托车部分)等流动性零散税收时使用的一种票面印有固定金额的现金收款凭证。该完税证不得用于征收固定纳税户的税款,也不得发放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五、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用于证明纳税人己完税,不得用于收取现金。该凭证可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六、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法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扣收税款、费用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不得使用此凭证,应使用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定额完税证。
  七、税收罚款收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税务违章行为,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以罚款,以现金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罚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收款凭证。
  八、印花税票。在凭证上直接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并必须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一种有价证券。按其票面金额分为一角、二角、伍角、一元、二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和一佰元等。
  九、税收收入退还书。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国库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时使用的一种退库专用凭证。本退还书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局级领导签发,设立乡(镇)金库的地区,也可以由其相应的所级地方税务机关领导按乡(镇)金库的退库范围签发。本凭证一律由税收计会部门填开。
  十、小额税款退税凭证。地方税务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中退还限额以下的纳税人多缴税款时使用的一种专用退款凭证。
  十一、列入税收票证管理的其他凭证及章戳。
  (一)车船使用税标志。统一粘贴在机动车辆上专门用于证明车辆已经完税或已经获准免税的一种凭证。
  标志一年一换。按标志内容不同分为完税标志和免税标志两种:完税标志印有 税讫 字样,适用于已缴纳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以及对纳税有困难给予定期减免的车辆;免税标志印有 免税 字样,适用于税收法规明确规定免征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车辆。
  (二)税票调换证。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票证检查时,换取纳税人收执的税收完税凭证收据联时使用的一种证明性完税凭证。
  (三)税收电子缴款书。建立财税库联网系统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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