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庐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现将《桐庐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桐庐县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桐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库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库区管委会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库区管委会设立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