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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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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第71号
【发布日期】 2005-12-20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第71号
 
 
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已经于2005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毛超峰
2005年12月20日
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缴存(以下简称缴存),是指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单位为其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账户、核定比例、汇缴、结算利息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以下简称提取),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按照规定取出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的管理工作;有权督促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依法检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单位职工工资发放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不得拒绝。

第二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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