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发〔2005〕170号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12月22日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