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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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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溧政发〔2005〕169号
【发布日期】 2005-12-14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溧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办局、直属单位:
  《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评选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评选办法

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市文艺工作者和广大业余文艺骨干更好地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进一步繁荣文学艺术创作,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溧阳户籍的文艺作者,创作(含发表、演出、展览、播映)并在地市级以上获奖的艺术作品(美术、摄影、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小品等)及在地市级以上正式书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小说、散文、诗歌、报告文学等)均可申报溧阳市文学艺术成果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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