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在威海市区长期居住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在本市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驻威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其他商品房开发。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下列费用予以免收: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归并收取的专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20元/平方米,不含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和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 (二)民用建筑人防易地建设费; (三)供水增压设施费; (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五)价格调节基金; (六)水资源费; (七)水土保持补偿费; (八)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下列费用予以减半收取: (一)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 (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 (三)可行性研究及环境评估费; (四)有线电视设施安装费。 以上各项免收和减半收取的费用,按住宅和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底层储藏室等附属面积不计入收费范围。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市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其他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