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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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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发〔2005〕37号
【发布日期】 2005-12-1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制订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旧住房综合改造是指对城市规划予以保留、建筑结构较好、但建筑标准较低的住房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旧住房综合改造及其管理。

  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保留建筑、经市政府批准的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改造,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第四条 (改造原则)

  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遵循业主(公房承租人)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分类改造的原则。

  第五条 (改造内容)

  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包括:

  (一)将厨卫不独用的旧住房通过改造使其独用成套;

  (二)对涉及扩建或加层的旧住房进行“平改坡”综合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中,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规划技术要求,增加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内容。

  第六条 (管理机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的管理部门。区县房屋土地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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