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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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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余政发[2005]98号
【发布日期】 2005-12-1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余姚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控制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余姚市范围内城市(含建制镇)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的收集和处理、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涉及市政雨水排放、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等行为的,按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对城市排水实施行业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集中处理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水利、卫生、价格、质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排水设施建设

  第五条  城市排水设施包括收集、处理污水的公共管网、检查井、阀门井及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备等公共排水设施,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的排水管道等自建排水设施。
  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技术标准。新建排水设施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原则;已建排水设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前应当进行污水、雨水分流改造。
  第六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有污水排放的,其规划设计方案审定和设计图纸会审,应有建设、污水收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其总概算应当包括排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七条  排水工程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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