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2005〕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安徽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依法实施价格干预措施,及时平抑市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称《价格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干预措施,是指在突发公共事件、严重自然灾害等非常时期,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省人民政府依法在全省或者部分行政区域内采取的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