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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穗地税发[2005]317号
【发布日期】 2005-12-1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地税发[2005]317号
 
 
局属各单位:
  我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107号),对加强我市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收到一定的成效。为更好地贯彻依法治税的宗旨,进一步提高房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计征方法
  (一)据实征收。个人转让自有房产的,纳税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房产原值凭证等证明材料的,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据实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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