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川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龙川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龙川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县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县、镇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等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县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许可; (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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