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局: 为规范我省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我厅修订形成《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农业厅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登记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实行登记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省级审定,经审定通过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免予登记。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品种审定与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 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委”)负责全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登记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