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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地税稽查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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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地税函[2005]515号
【发布日期】 2005-12-0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浙江省地税稽查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局内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地税稽查系统档案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税稽查系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地税稽查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对地税稽查档案资料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提高稽查档案管理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地税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办法(试行)》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各级地税机关和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类型的资料和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为了确保地税稽查工作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各级地税局稽查局应设立档案室。各级地税机关在日常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稽查工作档案,均应集中到档案室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
  第四条  档案室由稽查局的综合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本级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上级地税稽查部门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本稽查局各部门和下级稽查部门档案工作业务上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稽查工作档案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档案工作主要内容有: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和录入、库房管理、保管期限的确定、查询借阅服务、文献编研、档案统计分析、档案的移交和销毁。
  第六条  档案室要配备必要的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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