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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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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吉农机字[2005]403号
【发布日期】 2005-12-08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吉农机字[2005]403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农委(农业局):
  农村机械维修网点建设,是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农村机构维修网点的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秩序,保证农业机械的维修质量,保护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吉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
 

吉林省农业机械维修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市场秩序,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维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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