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常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团,辖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室。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监督机构,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督导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 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与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发挥鉴定、激励、导向、调控的功能。 第五条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中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