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相关单位: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工作规则(暂行)》已经2005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工作规则(暂行) 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内部协调,整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源,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促使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告 知 第一条 局监督管理处应及时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许可文件抄告(书面或电子文件,下同)局污染控制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涉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及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还应抄告局辐射环境管理处;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的,还应抄告局自然生态处;涉及固体废物管理的,还应抄告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二条 局污染控制处应及时将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等许可文件,以及下达限期治理项目及其验收意见抄告局监督管理处、规划与财务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涉及固体废物管理的,还应抄告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