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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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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环法字〔2005〕17号
【发布日期】 2005-12-07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相关单位: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工作规则(暂行)》已经2005年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七日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协同配合工作规则(暂行)

  
  为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内部协调,整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源,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促使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形成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告 知
  第一条  局监督管理处应及时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许可文件抄告(书面或电子文件,下同)局污染控制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涉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及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还应抄告局辐射环境管理处;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的,还应抄告局自然生态处;涉及固体废物管理的,还应抄告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第二条  局污染控制处应及时将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等许可文件,以及下达限期治理项目及其验收意见抄告局监督管理处、规划与财务处和省环境监察总队。涉及固体废物管理的,还应抄告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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