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7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九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州长:杨红卫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州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州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确保粮食安全,有效发挥州级储备粮在全州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楚雄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级储备粮,是指州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州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州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理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州级储备粮的委托代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州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州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州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推陈储新并节约成本、费用。州级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州人民政府,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州级储备粮。 第六条 楚雄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楚雄州粮食局会同楚雄州财政局负责拟订州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州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楚雄州粮食局负责州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七条 楚雄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州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州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州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州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楚雄州粮食局备案。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楚雄州分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州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州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