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溧水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溧水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2月6日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溧水县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进一步理顺政府分配关系,实现公共财政职能,加强廉政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社会经济事业稳步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等规定,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和内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省以上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标准而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