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规划、发改委、国土资源、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