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江县城关地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麻府发〔200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麻江县城关地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麻江县城关地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公民丧葬活动行为,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城关地区从事殡葬管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办理丧事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