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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江县城关地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麻府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麻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麻江县城关地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麻府发〔2005〕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  《麻江县城关地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九日


麻江县城关地区殡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殡葬改革,强化殡葬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公民丧葬活动行为,树立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县城关地区从事殡葬管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办理丧事的单位、个人。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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