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 鄂州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保障交易依法有序进行,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市产权交易市场培育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严禁场外交易。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不应损害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双方应在产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方债权债务的承担等问题做出规定。 第二章 产权交易主体、方式及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