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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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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2005]119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府[2005]119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

淮南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结合淮南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
  (二)法制宣传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及时高效、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四)层级负责、逐级监督的原则;
  (五)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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