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已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修改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庆元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庆政发(2002)41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庆元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庆元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庆元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卫生局是实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