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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5〕79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已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修改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庆元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庆政发(2002)41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庆元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依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庆元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庆元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卫生局是实施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费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按照县有关规定执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成立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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