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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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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京发改[2005]2598号
【发布日期】 2005-12-09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北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外商在本市的投资行为和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种方式吸收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核准。
  第三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是本市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负责按照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权限核准外商投资项目。

第二章 核准机关及权限
 
  第四条 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全部限制类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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