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常州市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气象局《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因气象业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及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本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协调下,负责管理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施放气球活动。 市安监、城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施放气球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