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安徽省体育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体育消费者和体育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对体育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经营,是指下列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项目为内容的经营活动: (一)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体育度假区等体育场所的经营; (二)体育健身、体育娱乐、体育康复、体育旅游的经营; (三)体育竞赛、体育表演的经营; (四)体育技能培训、体育中介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体育经营。 前款所称体育项目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批准公布的体育项目。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合法的体育经营,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公安、卫生、旅游、质监、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