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温州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构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本办法所称编制包括人员定额和领导职数。 第三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必须依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不得擅自变动或增减。 第五条 市、市辖区、县(含县级市,下同)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工作的管理机关。 市、市辖区和县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监管工作。 第二章 行政机构设置管理 第六条 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并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