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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5〕71号
【发布日期】 2005-12-06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施范围与统筹层次
  (一)实施范围。长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包括中省直、市直、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市及市以下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统筹层次。市本级(含城区)为一个统筹单位;各县(市)、双阳区各为一个统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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