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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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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2005年8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5年12月5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本市各少数民族依据法律的规定,享有学习、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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