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