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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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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发布日期】 2005-12-01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已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戴相龙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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