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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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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发〔2005〕356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

锡政发〔2005〕35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现就我市贯彻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05年4月1日起,为全部雇工办理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暂按现行统筹范围实施,逐步实行全市统筹。
  三、工伤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市本级统筹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其他统筹地区行业基准费率由当地政府确定。
  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原则上两至三年调整一次,具体时间和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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