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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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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5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包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州、市(地级市、自治区直辖市)、地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简称州地级界线);州、市、地内县(市、区)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简称县级界线);县(市、区、自治区直辖市)内乡、镇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简称乡级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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