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柳政发[2005]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基层各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自2006年1月1日起收取城市道路机动车辆通行费。为规范收(交)费行为,现印发《柳州市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依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关于“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市从2006年1月1日起收取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收费期为23年,现制定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路桥机动车辆通行费是指对通行纳入城市路桥收费项目的道路桥梁隧道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三条 柳州市建设委员会是通行费收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通行费收费主体是柳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负责收取通行费。市财政、公安、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通行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五条 通行费的交费方式为:按年度一次性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年费)、按季度交纳(以下简称通行季费)、按月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月费)和按次交纳(以下简称通行次费)。 第六条 凡悬挂柳州市区籍车牌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本籍车辆),应交纳通行年费。 悬挂非柳州市区籍车牌的各类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外籍车辆)可按次交纳通行费(次费),也可按月交纳通行费(月费)、或按季、按年交纳通行费。 柳江县的机动车辆暂不纳入购买年票的范围,视同外籍车辆,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