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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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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厅发〔2005〕150号
【发布日期】 2005-12-0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5〕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将修改后的《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照此执行。原《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洪府发(2004)41号)同时废止。

南昌市市对乡镇奖励政策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乡(镇)生财、聚财、用财的积极性,鼓励乡(镇)加快发展,不断壮大财政实力,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洪府发[2003]54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市辖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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