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各级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各级红十字会。按规定设置工作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