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发布日期】 2005-12-02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2005年12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广东省红十字会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发展红十字事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各级红十字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按行政区域建立各级红十字会。按规定设置工作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