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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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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河府〔2005〕135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源市人民政府印发河源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源城区、东源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源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管理。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构)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置。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它设于楼顶的非建(构)筑物名称的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设计、制作和安装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符合市容环境管理要求。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登记和管理。
  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用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灯饰材料制作,设置在户外,用以广告宣传发布的临时构筑物,包括立柱式、悬空式、靠墙式、龙门架式、屋顶广告等。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与城市建筑功能、城市景点、城市景观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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