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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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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4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一

2005年11月25日

吉林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贯彻《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以下称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将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享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 以下称行政执法机关 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与监督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

  人事、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实行依法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其分管领导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本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划,明确行政执法目标和工作职责,按照本级政府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内容,制定行政执法责任考评细则。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定职责,明确每一主管领导、每一执法机构、机构负责人及每一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规则和程序,并主动公开执法职责和权限、执法程序等事项。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处罚等内容。规范性文件应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市政府规章实施情况检查、报告制度,规章实施一年须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以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处罚及其他重大决策时,应经集体讨论决定,依法组织论证或听证,并听取法制机构的意见。重大行政处罚做出后,须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裁决、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及程序等。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检查、检测、检验等活动时,须遵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要求,不得妨碍行政相对人的正常工作,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本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的命令、决定等,不得拖延、拒绝、推诿。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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