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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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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发布日期】 2005-11-25
【实施日期】 2006-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11月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徐建华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丹霞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丹霞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为东经113°36′15″至113°46′40″、北纬24°51′49″至25°3′36″之间,东、东南、东北以106国道和323国道为界,西北以韶汝公路为界,西南以长坝—湾头—大仁坪沿线为界,总面积为319.45平方公里。
  第三条 风景区划分为游览核心区、接待服务区和景观控制区。三个区的具体范围按照丹霞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并标界立碑。
  第四条 风景区的地形地貌、山体、岩石、瀑布、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特殊地质环境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园林建筑、石雕石刻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加保护。
  第五条 风景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风景区管委会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利用、规划、建设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文化遗产和地质遗迹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组织专家评审和论证风景区规划,上报风景区规划的审批;
  (三)保护风景区内的地质地貌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及其他风景名胜资源;
  (四)依法对风景区内占用土地和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和监督;
  (五)建设、维护和管理风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
  (六)组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七)制定风景名胜区的公共规则,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环境卫生、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加强对风景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和文物管理,以及与风景区保护有关的其它事项;
  (九)负责风景区内的安全工作,定期检查风景名胜区内的安全设施,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
  (十)协调风景区开发经营与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关系;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市政府依法赋予的或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游览核心区和接待服务区由风景区管委会实施管理,景观控制区由风景区所在地县(区)政府管理。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景观控制区的保护、规划和建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风景区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由市政府提请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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